为维护轮胎制造方,销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三者之间在轮胎理赔活动中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轮胎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轮胎市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轮胎生产企业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轮胎。
工程机构轮胎、农业轮胎、林业轮胎、沙漠轮胎出现早期损坏时,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如有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冲突的,应执行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